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军民,河南豫北(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正朝,河南富豪(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65元,退还上诉人艾某某。
审判长王师斌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倪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