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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艾某某与被上诉人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军民,河南豫北(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正朝,河南富豪(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65元,退还上诉人艾某某。

审判长王师斌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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