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昌许继施普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许昌许继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华,河南君志合(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南君志合(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欧阳建设,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懿,河南天时达(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许昌许继施普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昌许继施普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华、李丽、被上诉人欧阳建设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二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天兰
代理审判员王振涛
代理审判员崔君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