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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楼信用社诉佳峰商贸有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社李楼信用社。

地址:洛龙区X村北。

负责人:张振国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男,该社信贷员,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佳峰商贸有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被告:洛阳市鑫捷燃化有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洛阳一分利海鲜城酒店有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有某某。

被告:有某某,男,37岁。

被告:刘某乙,男,62岁。

被告:刘某甲,女,37岁。

被告洛阳市佳峰商贸有某公司、洛阳市鑫捷燃化有某公司、洛阳一分利海鲜城酒店有某公司、有某某、刘某乙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女,37岁,特别授权。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洛阳市佳峰商贸有某公司欠原告本金41.5万元及其利息。于2009年12月28日前偿还本金x元;2010年1月至2010年11月每月还本金x元;2010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本息全部还清。

二、被告洛阳市鑫捷燃化有某公司、洛阳一分利海鲜城酒店有某公司、有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对调解协议第一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费3763元由被告承担;

四、其他双方相互无涉。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某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有某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赖建伟

陪审员:倪连华

陪审员:湛洋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屈晓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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