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社李楼信用社。
地址:洛龙区X村北。
负责人:张振国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男,该社信贷员,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佳峰商贸有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被告:洛阳市鑫捷燃化有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洛阳一分利海鲜城酒店有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有某某。
被告:有某某,男,37岁。
被告:刘某乙,男,62岁。
被告:刘某甲,女,37岁。
被告洛阳市佳峰商贸有某公司、洛阳市鑫捷燃化有某公司、洛阳一分利海鲜城酒店有某公司、有某某、刘某乙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女,37岁,特别授权。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洛阳市佳峰商贸有某公司欠原告本金41.5万元及其利息。于2009年12月28日前偿还本金x元;2010年1月至2010年11月每月还本金x元;2010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本息全部还清。
二、被告洛阳市鑫捷燃化有某公司、洛阳一分利海鲜城酒店有某公司、有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对调解协议第一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费3763元由被告承担;
四、其他双方相互无涉。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某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有某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赖建伟
陪审员:倪连华
陪审员:湛洋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屈晓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