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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火龙锅炉制造厂与贺某某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阳市火龙锅炉制造厂。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蛤蜊中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阳市火龙锅炉制造厂工人。

辽阳市火龙锅炉制造厂与贺某某劳动争议一案,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辽阳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5月11日,辽阳市火龙锅炉制造厂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辽阳市火龙锅炉制造厂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不当,且有新的证据即被申请人住院病历及辽阳明祚矿山工程机械厂的调查报告,证明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贺某某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申请再审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在劳动仲裁时承认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又否认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原一、二审未予采信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所称“新证据”与其一、二审辩解理由一致,并不能明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阳市火龙锅炉制造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云波

代理审判员隋福田

代理审判员丁海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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