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女,41岁。
被告:范××,男,44岁。
上列原告诉被告之间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89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1992年12月5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范××。2005年9月1日,原告离家出走,一直在其娘家居住生活至今。现原告状诉来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家中财产原告自愿放弃,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均无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梁××提出与被告范××离婚,被告范××同意;
二、婚生子范××由被告范××抚养,原告梁××不承担抚养费;
三、原告梁××于2009年10月27日前一次性补偿给被告范××人民币5000元整;
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香玲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