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11月1日被云南省安庆市X镇公安机关抓获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11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维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对外谎称王某)结伙牛海涛(已判刑)、赵景聚(已判刑)以开封华电公司购买煤气灶为名,将广东万利达办事处的李××等人骗至开封,以请领导吃饭、唱歌、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共计375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同案人赵景聚、牛海涛供述,被害人李××陈述,证人瞿××证言,辨认笔录,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结伙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公民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还赃款,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11年4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玉宏
审判员何云娣
审判员肖立新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