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2010年10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机关抓获羁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略),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10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黄某乙,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略)。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份以来,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白××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制品。李某某销售给白××假烟价值共计x元。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供认其销售卷烟违法所得为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白××、张××证言,书证:汇款单11张、广州市烟草专卖局白云分局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1年4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玉宏
审判员何云娣
审判员肖立新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