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租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初中文化,系郴州市北湖区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略)。
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文盲,系郴州市火柴厂下岗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初中文化,系郴州市苏仙区桥口竹胶板厂工人,现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甲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桂门岭X号二单元X(原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房号)住房一套,户名变更为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某龙。
三、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四、双方当事人无其它争执。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审判员郭蓉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