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田某行),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凤彩,河南帝豪(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临颍支行。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临颍支行存单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凤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临颍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诉称:原告的父亲田某林于2007年12月18日存入被告处本金5000元,定期一年。因其年龄大记性不好,忘记存单放于何处,以为丢失,于2008年7月17日挂失。2008年10月27日父亲田某林因患脑梗死而去世。在清理其遗物时存单又找到了,此后即到被告处取款,被告以此款属遗产,没有说明给谁为由不予取给。原告兄妹让村委会出具了证明,均同意将此款归原告,被告仍不取给。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存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临颍支行缺席未答辩,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某的父亲田某林(X年X月X日生)于2008年10月28日因患脑梗死去世,生前于2007年12月18日在被告处存入本金5000元,定期一年,到期利息193.5元。后因存单找不到,而于2008年7月17日申请挂失,原告田某某兄妹们在清理田某林的遗物时又将存单找到。原告家人即持存单到银行取款。银行以此款属田某林的遗产,要有所有继承人的证明才能支取,原告即让村委会出具了证明,但银行仍不取给,并称要有公证书才能支取,原告无奈提起诉讼。
另查明:田某林的妻子林月花已于2008年6月7日去世,其夫妇二人一生养育四个子女。两个女儿:田某娟、田某燕,两个儿子:田某某、田某红都同意将其父田某林的存款5000元及利息给田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父亲田某林在中国工商银行临颍支行存款本金5000元,有存单在卷证明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笔存款属于田某林的遗产。该笔遗产应由其子女们共同继承。田某林与林月花夫妇一生养育四个子女,田某某、田某娟、田某燕、田某红。其中田某娟、田某燕、田某红均出具书面证明,同意将上述5000元存款归原告田某某,其行为符合《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中“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的规定,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定。故上述存款5000元应归还原告田某某。中国工商银行临颍支行,作为该笔存款的储蓄单位,在田某某要求支取该笔存款时,应当予以支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临颍支行应向原告田某某支付以田某林名义的存款5000元及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全部由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临颍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庆华
审判员解振宇
审判员杨少宇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