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男,1954年3月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铜川市印台区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峰铜川市王益区王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宋阿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2009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9日在铜川市耀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2010年1月13日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务生活琐事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0年8月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诉讼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原告赵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席梦思床一张、立柜一件、32寸王牌彩电一台、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件、梳妆台一件、茶几一件归原告所有;被告婚前个人财产:被罩四条、DVD机一台、大床单四条、枕头两个、电壶两个、茶具一套、台灯两盏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另有四床被子被告自愿放弃,归原告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助理审判员宋阿龙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