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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申请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潘某。

申请执行人杜某。

被执行人洛阳花王家私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潘某不服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2006)孟执字第92-X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于拍卖日到场,且申请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但河南佳宇拍卖有限公司在本院未通知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即举行拍卖会,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纠正。被执行人洛阳花王家私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佳宇拍卖有限公司就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洛阳花王家私有限公司的金属柜车间厂房及相关机器设备所进行的拍卖行为无效。

二、重新拍卖被执行人洛阳花王家私有限公司所有的金属柜车间厂房及相关机器设备。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人称:一、孟津县法院以河南佳宇拍卖有限公司在法院未通知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即举行拍卖会,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为由裁定拍卖无效、重新拍卖,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行为缺乏法律严肃性。

(一)被执行人知晓拍卖事宜。

1、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知道孟津法院对其被查封的财产委托拍卖,并参与了拍卖前的评估以及拍卖过程中的听证等活动。

2、在《洛阳晚报》两次发布的拍卖公告,应视为被申请人知晓该拍卖相关事宜。

河南佳宇拍卖有限公司接受法律委托后,依照法律程序分别于2008年4月19日和10月25日在《洛阳晚报》发布拍卖公告,确定了拍卖标的(系法院查封财产)、拍卖时间、拍卖地点等,依此,应认定被执行人知道拍卖事宜。

(二)法院未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并不能必然导致拍卖行为无效,进行重新拍卖。

法院委托拍卖行为是一个严肃的、谨慎的过程,牵涉到多方人利益,尤其是竞买人的利益,因此,法院在做出任何决定前都应当充分考虑到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把握住熟轻熟重,然后再出结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合法拍卖程序公开竞价最终取得拍卖标的,并与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按约付清了拍卖标的价款x元和拍卖佣金8000元。在此情况下,孟津法院仅以没有通知被执行人到场为由就全盘否定了整个拍卖行为,其裁决行为严重缺乏法律严肃性,极大侵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二、孟津法院在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的前提下,滥用职权、恶意执法。

(一)孟津法院利用其职权多次随意下发裁定书的行为,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2月16日,孟津法院出具了(2006)孟法执字第X号裁定书,以拍卖程序部分欠妥,应予以重新拍卖为由作出裁定如下:“对查封洛阳花王家私有限公司金属车间一栋及部分设备的拍卖进行重新拍卖。”申请人在8月27日收到该裁定书后,提出了书面异议,于是,孟津法院又下发了(2006)孟法执异字第92-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9年2月16日作出的(2006)孟法执字第X号裁定书。二、对查封洛阳花王家私有限公司金属车间一栋及部分设备应予重新拍卖。”

针对孟津法院的第92-X号执行裁定,申请人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经过上级法院的调查核实,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最终裁定:“一、维持孟津县人民法院(2006)孟法执异字第92-X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项。二、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06)孟法执异字第92-X号执行裁定书第二项……”。

然而,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最终裁定书后,作为基层法院的孟津县法院却是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我行我素,利用其职权于2010年5月10日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再次下发了(2006)孟执字第92-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河南佳宇拍卖有限公司就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洛阳花王家私有限公司的金属柜车间厂房及相关机器设备所进行的拍卖行为无效。二、重新拍卖被执行人洛阳花王家私有限公司所有的金属柜车间厂房及相关机器设备。”很明显,孟津法院是在故意弄虚作假,利用其职权随意下发裁定,其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二)2009年3月19日,孟津法院在给拍卖公司下发重新拍卖裁定后,却又于4月15日从拍卖公司收取了全部拍卖价款(该款现仍在法院)。收款时,法院给拍卖公司出具有收据,该证据现在涧西法院(2009)涧民四初字第X号案件的卷宗材料中存放(请上级法院在必要时予以调取),以上拍卖公司的收款行为更加进一步说明了法院是在恶意执法。

综上,请求上级法院秉公执法、为民做主,依法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06)孟执字第92-X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孟津县人民法院下发了(2006)孟执字第92-X号执行裁定书其中写到当事人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不妥,程序错误,应先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才能向本院申请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06)孟执字第92-X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高征

执行员梁中平

执行员水志伟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马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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