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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狭诉被告张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铜川市王益区人,农民。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铜川市矿务局下石节煤矿机电车间工人,住(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狭诉被告张某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卢耀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夏季相识谈恋,2009年2月19日在铜川市王益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和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加之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又因言语不和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便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问被告亦觉无法共同生活,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曹某狭与张某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曹某狭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卢耀平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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