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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自愿达调解协议如下:

一、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后上诉人张某甲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西昌小区X号楼X号房屋交付被上诉人张某乙。

二、上诉人张某甲必须保持房屋设施的完好,若有损坏照损坏设施的原价值予以赔偿。

三、以上一、二项上诉人张某甲逾期执行,则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以上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王燕燕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常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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