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苗某某与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某某,

上诉人苗某某与被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苗某某于2010年8月3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与原告恢复劳动关系。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苗某某不服原判,于2010年11月22日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苗某某于1980年至河南省郑州联合运输总公司参加工作,1988年按政策办理停薪留职。2003年4月9日,原告苗某某向单位出具申请一份,该申请载明:兹有职工苗某某于1996年元月X号被公司除名,现申请把本人档案转入市职业介绍中心。2010年7月12日,原告苗某某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010年7月19日,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请已超过法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10年8月3日,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另查明,郑州市交通运输公司由郑州市第一、二、三交通运输公司合并而成立。根据郑州市交通局于2003年12月l5日作出的郑交(2003)X号文件规定,郑州汽车客运总公司、郑州联开运输总公司、郑州市交通运输公司以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企业重组,合并成立郑州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郑州联合运输总公司、郑州市交通运输公司并入郑州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原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参组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成立后的郑州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承担。郑州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现更名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该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但为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劳动者行使权利应在法定时效内,否则该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用人单位同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于2003年4月9日向郑州市联开公司劳资处提出申请,自认于1996年被单位除名,并申请把自己的档案转入市职业介绍中心,此时原告应早己明知其被除名,权利受到侵害;另外,自原告的社会统筹缴纳情况也可看出其已清楚被除名事实,对该情形,原告应及时在法定时效内依法定途径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权利,现申请仲裁明显已超仲裁时效,并且仲裁申请已被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驳回,提起诉讼后原告也末提供其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过权利救济,或者被告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相关证据,且其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故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苗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

上诉人苗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发书面的除名通知书,上诉人是被迫自认被除名的,上诉人现要求恢复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于1996年1月被单位除名,2003年4月9日将个人档案从单位拿走,其已知被除名的事实,上诉人的主张已超过时效,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劳动者行使权利应在法定时效内,否则该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用人单位同上诉人苗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后,上诉人于2003年4月9日向郑州市联开公司劳资处提出申请,自认于1996年被单位除名,并申请把自己的档案转入市职业介绍中心,此时上诉人应己明知其被除名,权利受到侵害;另外,从上诉人的社会统筹缴纳情况也可看出其已清楚被除名事实,上诉人应及时在法定时效内依法定途径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权利,现申请仲裁明显已超仲裁时效,并且仲裁申请已被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驳回,现上诉人也末提供其向被上诉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过权利救济,或者被上诉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相关证据,且其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苗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郑新红

审判员李继军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闫琼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