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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上诉人刘某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郑新红

二0一一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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