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正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综合楼X楼X室。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林,辉煌(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郑绍辉,辉煌(略)事务所(略)。
被告:青海省祁连山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付家寨。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王阳,晨雨阳(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建东,晨雨阳(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正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祁连山铜业有限公司、蒋某某、李某某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正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正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青海正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索晓春
审判员吴蓓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依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