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郑斌,徐州市鼓楼区东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法定代理人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王家玉,徐州市鼓楼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原审被告徐州经济开发区征迁管理办公室。
以上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玉堂,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征迁管理办公室法务人员。
上诉人张某甲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于2007年9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该协议书因双方当事人笔误,落款日期误写为2000年9月5日)。
二、一审案件诉讼费2700元由被上诉人张某乙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三、上述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正式调解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建航
审判员孙庆
审判员刘鹏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