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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郑斌,徐州市鼓楼区东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法定代理人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王家玉,徐州市鼓楼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原审被告徐州经济开发区征迁管理办公室。

以上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玉堂,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征迁管理办公室法务人员。

上诉人张某甲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于2007年9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该协议书因双方当事人笔误,落款日期误写为2000年9月5日)。

二、一审案件诉讼费2700元由被上诉人张某乙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三、上述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正式调解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建航

审判员孙庆

审判员刘鹏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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