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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寺信用社诉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马寺信用社

代表人孟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信贷员,特别授权。

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

2006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魏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x元,期限一年,利率10.23‰。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贷款及利息。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魏某某于2009年9月30日前还款5000元,于2009年10月30日前还款5000元,剩余款项于2009年12月10日前本金及利息全部结清。

本案诉讼费104元,由被告魏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菊

审判员:王志伟

人民陪审员:院广辉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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