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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荔民初字第x号

原告成x,女,1982年元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X乡。

被告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x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x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审判员严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雷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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