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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36岁。

被告张某,女,36岁。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结婚,婚生一女王某某,后因性格不合夫妻开始分居,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某暂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至于以后孩子由谁抚养,由孩子决定。

三、被告婚前财产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归被告所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菊

审判员:王某伟

人民陪审员:院广辉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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