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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申上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XX万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货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申上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浦东区X路X号502A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XX万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县上洼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靳XX,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XX申上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渭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省XX万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货款x.28元及相关债务利息和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我院于2010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通过调取、查阅渭南市公安局、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案卷中的工商档案登记等资料和本院审理案卷材料,走访相关证人,证实被执行人陕西省XX万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多处欠债,将原公司所有资产以1400万元转让给陕西XX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资产全部消失,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陕西省XX万里焦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靳XX住址虚假、下落不明,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渭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闵卫红

审判员左来拴

审判员李永峰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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