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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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XX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19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7月2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由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5日晚,博爱县X镇X村民高x到本村王xx家说事,与王xx和在王xx家玩耍的高XX发生打架。被告人高XX用脚踢高x、王xx用手打高x,致高x左耳受伤。经法医鉴定,高x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高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高xx、高x、高风xx、魏xx等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协议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XX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高XX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高XX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X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魏贺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郜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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