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永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5月31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归还。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许某某辩称,原告丈夫欠我钱,我同意顶帐。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1日,许某某借王某某现金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存在,因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永亮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赵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