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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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魏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景某某,河南青剑(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谢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轶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景某某被告人谢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指控:2009年8月22日凌晨12时30分,胡超(已判决)因胳膊受伤在被告人魏某某、谢XX的陪同下,前往南阳医专附属医院急诊科包扎,值班医生赵XX检查伤情后认为属于外伤,建议去外科就诊,胡超认为赵XX有意刁难,对赵XX进行殴打,谢XX、魏某某见状也对赵XX拳打脚踢,在撕打过程中,胡书浩(已判决)赶来,后四人再次对赵XX进行殴打,致使赵XX左眼受伤。经鉴定,赵XX的伤情系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谢XX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魏某某、谢XX的供述,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证人余洁、郝XX、王XX、陈X、胡XX、胡书浩、胡超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某某辩称,在急诊室我参与了殴打,我也看到其他人打,后来在走廊里我没有殴打赵XX。

被告人魏某某辩护人提出:1、魏某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地位。2、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眼部伤由魏某某造成。3、魏某某认罪态度好,民事部分其他被告人已做出赔偿,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某某辩护人提交卧龙岗街道十二里河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被告人魏某某生活困难证明一份。

被告人谢XX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2日凌晨12时30分,被告人胡超(已判决)因胳膊受伤在朋友谢XX、魏某某的陪同下,前往南阳医专附属医院急诊科包扎,值班医生赵XX检查伤情后认为属于外伤,建议去外科就诊,胡超认为赵有意刁难,对赵XX进行殴打,谢XX、魏某某见状也对赵XX拳打脚踢,在撕打过程中,胡书浩(已判决)赶来,后四人再次对赵XX进行殴打,致使赵XX左眼受伤。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鉴定书认定,赵XX的伤情系重伤。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某于2008年9月1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08年9月18日至2009年9月17日。被告人谢XX亲属已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赵XX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人民币x元。被害人建议对谢XX从轻处罚或判处缓刑。2010年10月17日被告人谢XX到南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

在医院,我停车后谢XX挽住胡超到急诊科,我刚把车停稳听见门口那医生说让去后楼处置,胡超不乐意就用手扇那个医生两巴掌,我看到医生的眼镜被打掉了,接着谢XX和胡超就上去打那医生,我就赶紧去拽那个医生的胳膊,在打架过程中我用脚踢那医生身上,用拳头打那个医生胸口部位,后来我们几个又追住那个医生进了急诊科走廊内,我没有再打,在走廊内我看到谢XX和胡超用拳头朝那个医生面部、身上乱打,那个医生才开始靠在走廊内的墙边,接着那医生挨拳后身子向后倾,我听到后面有倒地的声音,我就喊胡超走,胡书浩上去挽住胡超向外走。

(2)被告人谢XX的供述:

胡超打了赵XX一拳,打中赵XX的头部,赵也用拳头还击,他们就用拳头互打,我被打中了几拳,我很生气,我也用脚踢赵几脚,赵退回门诊走廊里,我拿个停车牌准备打赵,但被保安拦下,我上去踢了赵几脚,用拳头打中赵后背一拳,然后在走廊内,胡超、胡书浩、魏某某三人围着赵,对赵进行拳打脚踢,我也想上去打,但被保安拉出来了,在走廊内他们三个半包围,把赵围在墙前面,都打的赵上身。在走廊外魏某某一手抓着赵,一手用拳头朝赵身上打几拳。

(3)同案犯胡超的供述:

2009年8月一天,我、谢XX、胡书浩、魏某某、韩永学及韩的一个朋友分别开着我没挂牌的车和韩的车一块到社旗吃饭,晚上回到南阳,在光武路一个按脚店捏脚,我右腋窝下不小心被玻璃扎烂了,谢、魏某我送到卫校医院,在急诊科一个医生看看,说他这里处理不了,要我到外科处理,我喝晕了,想着气就骂他,他领我们去外科,到过道口,我们又吵他,我随手用左手打了那个医生,然后,谢XX、魏某某都上来打,胡书浩也过来打,我们四人都是拳打脚踢,从院里追到急诊科里面打,因喝晕了,我不知打到医生哪个部位,也记不起来他们打在医生哪里了。后来,我到中医院包扎,之后,我到派出所,承认自己打医生了。胡书浩被刑事拘留后,我一人到车站派出所,感到情况严重就跑了。

(4)同案犯胡书浩的供述:

2009年8月22日晚上我朋友胡超喝醉了,被玻璃割伤胳膊了,然后两个朋友送他去医院,我开三菱车(豫x)到了医专急诊科,我到时,胡超他们三个和一个急诊科的医生在撕扯,我先上去劝,医生不听,朝我打了一拳,我就朝那个医生腿部踢了两脚。

我到时,看见胡超、谢XX、魏某某正在急诊科北门与医院院子交汇处围打值班医生,他们都照医生头面部打,我没打,追到急诊室过道里面,他仨都主要打医生头面部,我踢医生几脚。

2、被害人赵XX的陈述:

当天凌晨1点多,一个自称玻璃扎伤腋窝的受伤男子被另外一个男子扶着来我值班室就医,我经检查发现他没有危及生命的情况,建议他去外科处理,他非在急诊室处理,我带他给他指路去外科,走到急诊室过道尽北头与医院院子交汇处,受伤的男子一手抓住我白大褂,另一只手打我面部一拳,扶他来的男子也打我,又窜出来另一个男子也打我,我前后左右都遭袭了,我往急诊室跑,在急诊室过道,他们追上我,我脸朝西,看到四个男子围着我对我拳打脚踢,打我头面部,其中一个用脚踢我肚子上,他们同时打,我后来晕了,啥也不知道了。因接触时间短,都是陌生人,我辨认不出这些人。我认为这两次殴打是连续行为,造成我眼睛失明与这两次殴打都有关系。

3、证人证言

(1)证人于X的证言

今天凌晨12点多,来了一群人,其中一个胳膊被玻璃扎伤了,赵医生让他们到外科进行治疗,这群人就开始骂人,受伤那个人先用脚把赵医生踹到地上,然后其他人上来用拳头打,用脚踢,赵医生挣扎起来后,一个四十多岁,头发稀的男的又上来朝头上打,往眼上打,其他人也上来往身上打,用拳头打眼。

我当时和赵医生一块值班,我看见一个光脊梁的男子由一个男子陪同过来看病,他告诉赵医生腋窝下被玻璃扎伤了,赵医生看后领他们出去说急诊室处理不了,得去外科处理,受伤男子骂着打赵医生头部一拳,打掉了赵医生眼镜,赵医生还手,在急诊室北门外面,三男子把赵医生挤到墙角打,我从背后推赵医生回屋,这几个人追回来打他(又来了一个人),在急诊室过道里,两个人堵住医生办公室门,另两个人站在他前面,四人前后打赵医生头面部,一个人用脚踹他堵住几下,把他打倒后,保卫科来人,这些人才走。我问赵医生是否做个CT,他说头晕看不见东西了,我们忙把他送医院眼科检查。

(2)证人郝XX的证言

昨晚12点30分左右,进来三个人,其中一个右胳膊被玻璃扎伤,病号和赵医生陈述病情后,找医生告诉那个病号让他们去后三楼外科治疗,那病号先动手,把赵医生的眼镜打掉,赵医生还没反应过来,三个人都围上来拳打脚踢赵医生,我赶紧去拽,有个人抡拳要打我,没打到我,此时又过来大约两个人,也上前殴打赵医生,保卫科的人赶到拉架,余洁把赵医生拉进办公室,几个人有跑屋里打,受伤的那人和一个高个秃顶的也追着赵XX拳打脚踢,最后在保卫科的劝解下才停手。

当天凌晨,我值班,站在急诊科北门和我男友说话,看见一个胳膊受伤的男子和另外两个男子到急诊科,赵医生看看说是外伤要到外科,并带他们去北门,受伤的人动手打赵医生一拳,把他眼镜打掉,另外两个男子也上来打,这时又跑过来一个头顶头发稀的男子也上来打(打得比较厉害),保安也拉不开,赵医生往急诊科跑,他们几人在过道里追着打,主要打他头面部,也有踹他身体的,他前后各有两人在打,那几个人打了之后走了,赵医生眼肿得很,说看不见东西了,我们忙送他到眼科做检查。

(3)证人王XX的证言

昨天晚上12点30左右,我在医专门口值班,看见对面急诊室门口有5个人在打一个医生,我就走过来,看见这五个人用拳头、脚打一个医生,我就过去劝,这几个人打着打到走廊里,一个小个子用拳打朝医生眼部打一拳,赵医生就用手捂住眼,这时另一个子高,头发比较稀的人用拳头朝赵医生脸上打了几拳,后来这几个人开两辆车一南一北走了。

我正在值班室值班,听到外面打架,起身一看,急诊科门口有四个人正在围住打赵XX医生,他们用拳头打赵医生头上、身上,并用脚踢赵身上,我赶紧拉,赵医生跑进急诊科。

(4)证人陈X的证言

我当时在休息室睡觉,我听见一个病号过来就和赵XX争吵,赵XX让这个病号去三楼外科包扎,这个病号一起的几个人就开始骂,我就听见这个病号用拳头朝赵医生打了一拳,然后就撕打起来,中间有撞到门的声音,然后就听见这群人打赵医生,我因为害怕,一直没出门,没看见有几个人。

(5)证人胡XX的证言

第一次是我、陆三、胡超的弟弟,还有王勤召去医院给赵XX钱,他们不要,没办法我们把1万元钱交到医院他的帐户上了,第二次是我、陆三、王勤召、谢XX的爱人郭瑾一起去的,是胡超开的车,去医院给赵XX的账户上打3万元,第三次是我和谢XX的爸爸谢合一起,我山上几千块钱给赵XX,他们不要。这四万块钱是我家和谢XX、胡超三家平摊的,这四万还有医院预交金收据。

(6)证人苏X的证言

当天凌晨,我在门卫值班室睡觉,王XX敲我们门说打架了,我起来看见有三四个人在急诊室过道尽北边与医院院子交汇处围打一个医生,我上去拉架,他们不听,继续打医生,医生往急诊科跑,他们追到急诊科过道里头第一个门与过道西侧凳子之间打医生,我也去拉,好像听到医生说:哎哟,我的眼呀,蹲到地上,随后这三四个打人凶手分乘两辆车跑了,他们主要打医生头面部。医生挨打的急诊科没有装监控,在院里打的地方装有监控,案发后公安人员已把监控录像拷贝走了。

该证据证实证人看到被告人伙同他人殴打赵XX。

4、鉴定结论

(1)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鉴定结论:赵XX的伤情系重伤。

5、书证

(1)被告人魏某某、谢XX的户籍证明

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魏某某、谢XX的刑事责任年龄。

(2)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派出所抓获经过

证明了案发后在车站南路晶体管厂对面抓获被告人魏某某。

(3)(2008)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证实被告人魏某某于2008年9月1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4)(2010)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该证据证实同案犯胡书浩已判刑。

(5)协议书一份

该证据证实被告人谢XX与被害人赵XX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谢XX赔偿被害人赵XX人民币x元。被害人建议对谢XX从轻处罚或判处缓刑。

(6)收条一份

该证据证实被害人赵XX已收到被告人谢XX赔偿款x元。

上述证据,经法庭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被告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谢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魏某某、谢XX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魏某某系从犯,因被告人魏某某、胡超、胡书浩、谢XX四人在本案中均直接实施了伤害行为,魏某某并非只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故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谢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08年9月18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魏某某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决前先行羁押2个月零27日可折抵刑期2个月零27日,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

三、被告人谢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邢莉

审判员杜帅

人民陪审员易卫峰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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