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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周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居住(略)“鸣九山庄”。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小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华军,系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高中文化,现居住(略)。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周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民事权利并可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原、被告能够自行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为1739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为3059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肖某

助理审判员曹华英

二○○九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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