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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盗窃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8月1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老关”、“老五”和一西峡男子(该三人另案处理)窜至西峡县X街附近,先后进入师范南路居民石x家、北关桥东路居民陶xx家、东菜园路居民杨xx家,将三家院内停放的三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被告人魏某某分得赃款1300元。2010年8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老关”窜至西峡县X巷口因形迹可疑被西峡县公安民警留置盘问,后交代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三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合计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石x、陶xx、杨xx陈述,证人崔xx、胡xx证言,抓获证明、户口证明及刑事技术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2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赛赛

审判员王建涛

人民陪审员鲜玉

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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