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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郭某甲、郭某乙及第三人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被告郭某甲,男,成年,汉族,住(略)。

被告郭某乙,男,成年,汉族,干部,住(略)。

第三人宋某某,男,成年,汉族,工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受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郭某甲、被告郭某乙及第三人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退回大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30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朱光祥

审判员何广龙

代理审判员罗丽爱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唐盼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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