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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王某某,女,47岁,汉族,系被执行人刘某乙之妻。

委托代理人周华意,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5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略)。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49岁,回族。

申请复议人王某某不服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王某某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复议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王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王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官保

审判员张国杰

审判员刘某增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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