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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被执行人欧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韶山市建筑工程公司下岗职工。

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7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次恢复执行后,执行人员赴深圳找到被执行人欧某某,经过做工作,被执行人欧某某主动履行了义务,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章建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二0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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