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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伍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伍某某,又名伍X,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个体工商户。

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伍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4日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沈某某提出,其在本案对被执行人周某所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在(2010)韶执字第39-恢X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周某所负的债务,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沈某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某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一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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