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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某某、周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韶山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韶山市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卢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被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系卢某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某某、周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0年11月16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两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卢某某、周某某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曹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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