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XX,男。
被告XX公司。
本院于2009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诉被告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XX向原告借款80万元,约定十五日内归还,如被告XX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则应当向原告支付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被告XX公司为被告XX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同时原告即将现金80万元交付给了被告黄某之,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XX未归还借款,被告XX公司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欠款本金80万元,支付违约金16万元。
二被告辩称愿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三方确认,被告XX共应偿还原告XX欠款本金及违约金九十六万元,于二○○九年九月七日前付清。
二、被告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四百元减半收取六千七百元,由被告XX、XX公司自愿负担,于二○○九年九月七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XX。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晓菲
代理审判员孔瑛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九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史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