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海珠,北京市慧海天合(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孟宪芹,北京市慧海天合(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市华通嘉业空调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东。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北京市华通嘉业空调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人民陪审员祁轶军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崔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