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电信公司新郑市电信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被告马某某,男,成年,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电信公司新郑市电信局诉被告马某某电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电信公司新郑市电信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秦建玲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