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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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吴某甲犯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9月份在(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某、吴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某、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8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辛某某、吴某甲等人在李屯魏楼村委东边无辜殴打开老年车的被害人张xx、黄xx,经鉴定张xx所受损伤为轻伤,黄xx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甲辩称我没有用钢管打人,但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辛某某、吴某甲等人在李屯魏楼村委东边无辜殴打开老年三轮车的被害人张xx、黄xx,经鉴定张记东左侧髌骨骨折及左侧尺骨远端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黄xx身体软组织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害人张xx受伤后得到赔偿11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辛某某供述,2010年9月份到李屯派出所当治安员至今。2010年10月28日夜晚,我和俺所的治安队员柳xx,方xx、王xx、司机史xx吃完饭后下去巡逻,吃饭时我们都喝酒了。我们走到前岗魏楼村东边南北柏油路上,发现从北面来一辆车,我们就停下车,亮着警灯,我柳xx、方xx、王xx各自拿着橡胶警棍下车拦那辆老年三轮车,柳xx拿着手灯照着那司机张xx问干啥哩我随手把车钥匙拨掉,检查三轮车上面有两把铁锹,我问拿铁锨干啥张xx说挖树用的。这时不是吴某乙就是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开着老年三轮车在他门口放枪,是偷狗的。我对张xx说,把穿的大衣脱了,看一下,我们是李屯派出所的,配合工作。柳xx说车上坐的是指导员,司机就脱掉大衣,同时方xx、刘xx、王xx也叫坐在老年三轮车上的黄xx把自己的东西掏出来检查检查,没发现啥可疑的东西。这时过来一辆摩托车下来三个人,拿二根钢管,其中一人问张xx为啥在他门口放枪,张记东说没有,他们就争吵。这时吴某甲开着一辆面包车拉着吴某乙也过来了,他俩下车后每人拿一个钢管,我就问:你们谁打的电话,已经搜过了没有枪。这时他们五个人让我们派出所的人走,张记东给史xx说,你们拦的我们,得保证我们的安全。这时摩托车和面包车上下来的五个人各自都手拿钢管围着张xx打,我、方xx、王xx、柳xx也围上去对张xx拳打脚踢,这时黄xx拉着张xx就跑,一个往西一个往东,我就往西追黄某东没追上,其他的人往东追张xx,我拐回去又去追张xx,追上后我们治安员只是用拳打脚踢司机,吴某乙、根喜等五个人都用钢管照那个司机身上乱夯乱打。张xx用双手护着头趴在地上,后我对俺的人说走,我们走时吴某乙他们也走了。我认识吴某乙、吴某甲、唐某某,那两个人不认识。我没用警棍打张记东。

2010年10月30日下午,我在前岗碰见唐某某、朱凤波、闫新利,他们说,人家那方人住院了,得给人家拿药费。唐某某、朱凤波、闫新利说,吴某甲叫咱们打的,药费的事得找吴某甲商量。我们就到吴某甲超市,吴某乙已经在那,朱凤波就和吴某甲商量。后朱凤波跟我们说,吴某甲说看看花多少钱以后再讲,他愿意多拿点。事发当时骑摩托车的是朱凤波,后面坐的是唐某某、闫新利。面包车上的是吴某甲和吴某乙。

2、被告人吴某甲供述,10月28日那天晚九点钟左右,我听见我家的狗叫的厉害,我就起来从窗户往外看,见有两个男的骑一辆三轮车从我门前过,还听见“砰”的一声响,俺侄吴某乙说外面好像有枪声,他说叫我开车送他到前岗,我就起来,开我家的面包车带着吴某乙还有一个年青人。吴某乙就给别人打电话说:辛某某,你在哪,截着前面那辆三轮,刚才听到“砰”的一声响,好像枪响,看是不是有枪。走了一会在魏楼东边南北路上我们看见派出所的警车闪着警灯在路边停着,我们的车离警车还有十来米左右,车还没停,吴某乙就开门跳下车,从腰后拿出一根钢管,坐在车后的那个年青孩子也跟着下车了,我就看见吴某乙往那个老年三轮车旁边一个正在打手机的人身边去,然后吴某乙等几个人就往那打电话的人身边围,我下车一看他们想打架,我上车关上门就走了。我们到派出所警车旁边时,还见到有一辆摩托车停在老年三轮车北边,已经有几个人站在那。我没看见其他人拿钢管,就见吴某乙拿的有。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xx陈述,2010年10月28日夜晚9点左右,我开着一辆老年三轮车带着黄某东从俺林道家拿铁锨回前岗挖树,路X村东边南北柏油路上往南走时见一辆警车亮着警灯停在那。我们走到警车附近,警车上的人拿着手灯叫我们停车,其中一个人拿着手灯照着我的脸,并把警棍举到我的头上说,把东西掏出来,接受检查,我们是派出所的,正在执勤,我连忙把兜里的东西掏出来,给他们,他们其中二个人检查车斗,车上有两把铁锨,其中一个人说:这里有二把铁锨,你们是盗墓的。我就对他们说,我们是林道的,在前岗东边路边种树,俺拿铁锨是挖树的。其中一个人说你们身上带的有枪,他们其中二个人又搜了我的身,也没搜出啥。这时从北边又过来一辆摩托车,摩托车上下来三个人,都拿着钢管,随后从北面又过来一辆面包车,从车上下来两个人,也都拿着钢管。这些人中的一个人对派出所的人说:你们走吧,把他们交给我们。派出所的一个自称是指导员的说:咱走,把他们交给他们妥了。我就拦着那个指导员说,你们不能走,你们派出所的人把我们拦下来,你们得保证我们安全离开。那姓辛某和派出所的其他人都骂我。这时派出所的人都用橡胶警棍和后来的那五个人用钢管一拥而上,照我的左胳膊、左腿、背部乱夯乱打,黄某东拉着我就跑,他们那些人撵上我,围着我用橡胶棍和钢管乱夯乱打,我双手护着头,他们把我打倒在地上仍不停的打,我在地上说,别打了,我没做啥坏事。我被打的不能动弹,他们不打了,不知他们啥时候走的。后来俺哥张xx去车把我拉到派出所。后去的五个人我都不认识,听派出所的讲一个叫吴某乙,是劳改释放犯,一个叫吴某甲。派出所的那几个人都喝酒了,闻着有酒味。

2、被害人黄xx陈述,2010年10月28日夜晚约9点左右,我和张记东一块开一辆老年三轮车回林道,拿铁锨回前岗准备第二天挖树苗,当走到魏楼东南北柏油路时,被李屯派出所的人拦着,穿着警服,当时车上一个人,路上四个人,手拿着警棍,让我们两个停车。当时他们四个人中的二个人搜我的身,另外两个搜张记东的身,警车上坐的那个人说他是指导员,让我们配合他们的工作,说俺车上有铁锨是盗墓的,后来又搜了我一遍,说身上带的有枪,没有搜出什么东西来,过的有二、三分钟,有三个人骑一辆摩托车过来,拿着钢管,随后过来一辆面包车,下去两个人,就说:你们走吧,把这两个人交给我们,这时指导员就叫他们的人走。张记东就到警车跟前,不让派出所的人走,让我们安全离开,这时他们的人说,你们算啥,就开始乱打张记东,我看他们打张记东了,我就冲过去拉着张记东往北跑,他们的人在后边追,我和张记东就跑散了,我正东跑了,张记东往西跑。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方松豪证明:案发那天晚,我所的巡防队员柳xx、胡xx、王xx、闫x、辛某某等喝了酒后同所里司机史xx开车下去巡逻,路X村委王坡庄时,碰到一辆老年三轮摩托车,辛某某说看他有没有驾驶证,辛某某第一个下车,而后我们几个也下车了,辛某某就把那三轮车的钥匙拨下,问他有没有驾驶证,那人说没有,这时有一个人给辛某某打电话说这个老年三轮车上有枪,张记东说,我们是挖树窑的,哪里有枪呢如果不信你们看我们车上有两把铁锨,史永建说让他走吧,辛某某说让他等一会,张xx说,你看过我们车上没有枪,你把钥匙给我,让我们走吧,辛某某说再等一会。辛某某走到张记东跟前用电灯照张记东一下,过了大概四分钟后,从北往南来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上三个人,辛某某过去和他们说了几句话,其中一个人说,老年三轮车是偷狗的,张xx和黄xx说我们不是偷狗的,张xx和那个人吵了起来,过了三、四分钟,从北向南来了一辆面包车,从车上下来一个人叫吴某乙,其中开车的是吴某乙的叔叔吴某甲,吴某乙手拿钢管来到张记东和黄某东跟前,说你偷了狗还不承认,他们就吵了起来,后来就打了起来,从摩托车上下来的人和吴某乙手拿钢管就开始打张记东,黄某东跑,辛某某追到麦地里就打,后来黄某东跑了,辛某某回来后就去打张记东。辛某某拿的是橡皮棍。他们乱打一起,我没参与打架。吴某甲参与打了。

2、证人王xx、柳xx均证明,案发那晚,当我们几个治安员拦着张xx、黄xx后不久,从北边来了一辆摩托车和一辆银白色面包车,从车上下来二个人,从摩托车上下来三个人,就开始用脚踢张xx,他们还拿钢管打张记东、黄某东。当时辛某某从车上拿个橡胶棍也开始打张xx、黄某东,被打的二个人一个跑到树林里,一个跑到麦地里,我俩和史永建、方松豪就喊着不让打架,后来打架的人都跑了。

3、证人史永建证明,案发那天晚我同派出所的几个治安员巡逻,当走到王坡至魏楼的路上,辛某某接一个电话,让我拦一辆三轮车,说车上的人带的有枪,电话还没讲完,三轮车就过来了。他们四个人就下车拦着三轮车,用手灯一照看三轮车上有两把铁锨和两个年青人,辛某某就问他们干啥的,他们说种树去了,辛某某又问他们带的有没有枪,说着去搜两个年青人的身,没发现可疑物品,准备上车走时,给辛某某打电话的人骑一辆摩托车三个人就过来了,辛某说,哪有啥枪,他们三个说是偷狗的,说着又过来一辆面包车坐两个人,我也不认识,他们和骑摩托车的是一伙的,我看不对,就喊队员上车走。吴某乙就拿东西给摩托车的人,那两个人看他们拿的有东西就往地里跑,他们在后边追打,我叫车上的人叫辛某某回来,他们三个就下去追辛某某,后来我把警报一拉响,他们都跑了,我们几个人就回所里了。那天没有人安排我们巡逻。

4、证人罗xx证明,案发那晚有人喊吴某甲说用车。吴某甲就开着俺的车走了,不知道是谁喊的吴某甲,也不知道谁和几个人坐的车,大约有半个小时,吴某甲就开车回来了,我问他咋回来这么快,他说:东边停一辆警车,不知道弄啥的,拉的人到东边一拐弯就下来了,他们下来我就回来了。吴某甲给我说拉了二个人。

5、证人朱xx证明,2010年10月29日午饭后,吴某乙给我打电话说,他同吴某甲一起去撵人把人家打一顿,打的是前岗东边种树的,人家住院了,是吴某甲叫打的,协调一下看咋办。后我到吴某甲超市,吴某甲不在家,我给他妻子说说情况就走了。

6、证人朱xx证明,2010年10月29日午饭后,温龙龙找我要我开车一块去办事,他说辛某某和吴某甲、吴某乙等人打架了,叫我去协调一下。后我找到朱卫全,他说:吴某乙也给他打电话了。我们仨一块开车到吴某甲超市,当时吴某甲不在家,我们就给他妻子说说情况就走了。

7、证人温xx证明,2010年10月29日上午,辛某某告诉我说:昨天夜晚他和吴某乙、唐某某、吴某甲等人把张xx打伤住院了,让我调解一下。下午我找到朱华伟、朱卫全商量,找谁调解该咋办,朱位全说吴某乙也找他叫他帮忙协调,并且吴某乙告诉朱位全说是吴某甲叫打的,所以就找吴某甲商量,我们到吴某甲超市,吴某甲不在家,我们给吴某甲的妻子说了一下情况就走了。当天夜晚我就到平舆县医院看望受伤的张xx,张xx的家里人说抓着人再讲这事,我们也就终止了调解。

四、鉴定结论

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平)公(刑)鉴(法)字[2010]第X号、X号鉴定书证实,张xx左侧髌骨骨折及左侧尺骨远端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黄某东身体软组织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五、书证

1、平舆县公安局告知被告人、被害人鉴定结论笔录四份。

2、抓获经过证明,吴某甲于2010年11月1日在其家中被抓获。;

3、平舆县公安局李屯派出所出具辛某某到案情况说明,2010年11月1日根据平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要求让辛某某到该大队接受讯问,随即该所通知辛某某,辛某某于当日到该大队接受调查。案件情况说明一份;

4、被害人张记东、黄某东申诉书各一份;

5、平舆县李屯派出所证明,吴某、朱凤波、唐某某、闫新利现在逃,去向不明。

6、平舆县公安局提取辛某某于案发当晚所用橡胶警棍一根的笔录一份(附照片三张)。

7、被害人张xx、黄xx伤情照片十张。

8、平舆县公安局李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案发当晚,该所联防队员辛某某、史xx、王xx、柳xx、方xx五人,在没有向我所任何干警请示的情况下私自开警车外出。

9、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10、被害人张xx与辛xx等人就民事赔偿的有关事宜已达成调解的协议书及谅解书各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吴某甲伙同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无辜随意殴打被害人张xx、黄xx,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甲辩称没有参与殴打本案被害人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民事赔偿等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

被告人吴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松

审判员刘鑫

审判员刘宇飞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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