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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牛某甲诉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镇山后村村民委员会、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镇山后村第二村民组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牛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洪周,河南崤山(略)事务所(略)。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X镇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郭某某,村主任。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X镇X村第二村X组

负责人牛某乙,组长。

原告牛某甲诉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X镇X村民委员会、三门峡市湖滨区X镇X村第二村X组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父亲牛xx系会兴镇X村第二村X村民,在2001年3月因病去世,其生前在会兴镇X村第二村X组承包经营三亩土地。在1989年由湖滨区人民政府向其颁发了三湖土证字x号土地使用证,确定了土地使用权。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X号文件),及河南省和三门峡市的土地规定,农村承包土地期限延长30年,据此牛某刚对其承包的土地有三十年的经营权。可是在2001年9月,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也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强行将原告父亲承包的土地发包给本组其他村民。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予以继承。二被告擅自调整土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继承权,应属侵权行为。多年来原告一直向二被告要求返还土地或另行调整土地,二被告总是百般推诿扯皮,一直不予解决。迫于无奈,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判令所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会兴镇X村民委员会辩称:关于牛某甲诉我村X村民组将其父的1989年承包的土地转包于他人一案,我们在群众中做了了解,听取了大家的意见,经大多数人要求,放在我村现场开庭让广大村民群众受到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其次我们对此事也在会议做了讨论,认为:土地的承包使用权在我村村民中(因为现在还在征地)实在是一个广泛敏感的问题,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一些难以挽回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如因此出了问题,我们都负不起这种责任;另外要提及的是:在土地延包时省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明确规定:对举家外迁户、自然消亡户、土地长期落荒户以及农转非人员的耕地要收回重新发包。“请求法庭在审理时予以参考。

被告会兴镇X村第二村X组辩称:原告诉未经他的同意强行将他父牛xx的承包地发包给别人,有诬陷之嫌疑。郭x年村委换届时才任职,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上届村组干部并未办理移交手续,如何能在任职前的2010年9月作出侵权行为其次是原告诉其多年一直要求返还土地也有控告嫌疑。事实是:今年8月份我村土地被国家征用时原告才第一次向村组反映此事,除此之外,郭xx在任八年余,从未听到原告提及;再次,土地承包合同按照上级政府相关文件,既要保持相对稳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小幅度的调整,这也是相关政策所允许的,因此某些问题是否构成侵权,也还需推敲商椹,退一万步说即使原告说的事能成立,诉讼时效早已过期,现在提及恐怕为时已晚。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牛xx系三门峡市湖滨区X镇X村第二村X村民,于在2001年3月因病去世,其生前在山后村X组承包经营三亩土地。1989年,湖滨区人民政府向原告父亲颁发了三湖土证字x号土地使用证,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因原告系教育局职工,长年居住在市区,为使其父承包经营的三亩土地不荒芜,2001年9月,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将该土地重新发包给本组其他村民承包经营至今。2010年8月,原告听说山后村土地被国家征用,遂向被告进行反映此事,并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无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国家退休工作人员,不符合土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的范畴。且诉请侵权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牛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龚伟民

审判员贾丽

人民陪审员李彦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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