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1973年7月15日,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09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原、被告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长黎建
代理审判员唐勇林
代理审判员刘梦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罗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