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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胡某某与赵某某欠货款及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43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女,43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高某某之妻。

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范苗奕,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46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王某,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某某、胡某某因欠货款及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某某、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苗奕;被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燕京、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某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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