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3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杨某在皇后乡X村民常××家中吃酒席时,与同场的皇后乡X村栗西组村民吴××因打牌发生口角,引起撕扯,被告人杨某用脚将被害人吴××踢到在地,造成被害人吴××右腿膝盖骨粉碎性骨折。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吴××的损伤为轻伤。

2011年1月2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吴××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的陈述,证人吴××、吴×、常××、杨××等人的证言及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不能理智对待,而是采用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南召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席兵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兴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