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略),暂住西安市碑林区X路文化大厦X号楼X单元X层西户。2008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乙犯有诈骗罪,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郑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2007年1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乙虚构自己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辅导员、在读研究生的事实,以办理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自主招生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李彤人民币x元,被害人湾XX人民币x元,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x元,赃款全部挥霍;(二)2008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乙虚构自己是陕西省公安厅经侦大队民警的事实,以录用警察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x元,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x元,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x元,赃款全部挥霍;(三)2008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乙虚构自己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辅导员、在读研究生的事实,以帮助安排工作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仝庭荣人民币x元,赃款全部挥霍。为证实上述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破案经过、被害人陈述、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乙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1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乙虚构自己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辅导员、在读研究生的事实,以办理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自主招生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李彤人民币x元,被害人湾XX人民币x元,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x元。赃款已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公民报警求助受理、处理情况登记表、侦查机关立案决定书。
2、被害人李彤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07年11月,她通过黄某丙的介绍,认识了周某某、赵某乙,赵某乙自称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学校辅导员,可以办理该校自主招生之事。她为使女儿王某瑶能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一本,先后以支付现金和转账的方式给了赵某乙x元。黄某丙作为中间介绍人给她写有6万元借条,她跟赵某乙签有8万元押金协议和西建大2008年保送生自主招生协议,赵某乙还曾给她女儿寄了一份补录通知书。直至2008年11月底,事情仍未办妥。事后,黄某丙退给她x元,她实际被骗x元。
3、被害人湾XX的陈述证实,2007年11月,他通过黄某丙的介绍,认识了周某某、赵某乙,赵某乙自称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学校辅导员,可以办理该校2008年一本的自主招生之事。他为使孩子湾X能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一本,先后以支付现金和转账的方式给了赵某乙x元。黄某丙作为中间介绍人给他写有6万元借条,他跟赵某乙签有8万元押金协议和办理招生事宜的协议,赵某乙给他看过一份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自主招生实施方案,还曾给他孩子寄了一份补录通知书。直至2008年11月底,事情仍未办妥,方知上当受骗。
4、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实,2007年11月,她通过周某某的介绍,认识了赵某乙,赵某乙自称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辅导员,可以办理该校自主招生之事。她为使儿子汪洋能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一本,先后以支付现金和转账的方式给了赵某乙x元。她按赵某乙的要求,填写过一张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自主招生录用表。赵某乙给她写过8万元押金的收条,并曾给她一份办理上学事宜的协议和一份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8年保送生自主招生协议,还邮寄了一份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直至2008年12月初,事情仍未办妥。
5、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2007年11月,她听周某某说,有人能办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自主招生的事,她就给李彤和湾XX说了,李彤和湾XX都同意办。11月9日,她给李彤、湾XX介绍认识了周某某和赵某乙,赵某乙自称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在校研究生、辅导员,并拿出了两张自主招生表让李彤和湾XX填写,说好费用是6万元。由于湾XX、李彤给赵某乙交钱有点不放心,他们几人就相互之间打借条,她分别给湾XX、李彤打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当时,湾XX给了赵某乙6万元,李彤只带有3.5万元,就把3.5万元交给了赵某乙。后来,李彤交给她2.5万元,她准备事情办成后再给赵某乙,这2.5万元就一直放在她那里。赵某乙后来又让李彤和湾XX分别交了8万元的保密费,相互还签了协议。案发后,她退给李彤2.5万元。
6、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10月,她经人介绍认识了赵某乙,赵某乙自称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辅导员,说以后谁要在该校上学他可以办。11月初的一天,她介绍亲戚韩某某认识了赵某乙,让赵某乙帮韩某某办理其儿子汪洋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自主招生一事,韩某某交给了赵某乙5万元,赵某乙没给打收条,只让汪洋填写了一份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自主招生推荐表。之后,她又介绍朋友黄某丙及两个学生家长湾XX、李彤认识了赵某乙,赵某乙让两位家长每人填写了一份西建大保送自主招生表,还让那两位家长交钱。因家长不放心,赵某乙就让他们相互打了借条,赵某乙给她打借条,她给黄某丙打借条,黄某丙再给两位家长打借条,两位家长每人交给赵某乙6万元。2008年8月31日,赵某乙又让李彤、湾XX、韩某某每人交了8万元押金,并跟三位家长签订了押金协议书。后来,赵某乙又让韩某某给了2万元,未打收条。同年11月,赵某乙还曾给她一本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
7、被告人赵某乙制作的有关材料及其与被害人签订的有关协议,包括:赵某乙与湾XX、黄某丙签订的协议书;赵某乙与李彤、湾XX、韩某某签订的办理上学事宜的协议书及交纳8万元的押金协议;西建大2008年保送生,自主招生协议;赵某乙与湾XX签订的自主招生事宜协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通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8年保送与自主招生实施方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8年自主招生中学推荐表(中学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2008年自主选拔录取申请表(学生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补录王某瑶、湾X的录取通知书。
8、侦查机关提取在案的收条、借条证明了被告人赵某乙在2007年1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骗取被害人李彤、湾XX、韩某某等人共计42万余元钱款的情况。
9、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人事处、研究生学院分别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该校在2008年本科招生过程中无自主招生资格,在招生过程中从未委托赵某乙进行自主招生工作;赵某乙不是该校教职员工,不是该校辅导员,也不是该校在读研究生。
10、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某乙提供给被害人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8年保送生、自主招生协议和2008年保送与自主招生实施方案上分别盖有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印章印文均不是相对应单位的印章所盖印。
11、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证实,2007年6月,他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找到工作。后来,他给周某某说了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自主招生的事,周某某就和她朋友黄某丙联系到湾XX、李彤、韩某某三个家长跟他见了面,这三个家长分别想给湾X、王某瑶、汪洋三个学生办升学的事。为骗取学生家长的钱财,他自称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辅导员、在读研究生,答应给他们孩子办理一本入学手续。11月8、9日,他收取了湾XX、李彤、韩某某的办事费,给周某某打了条子。后来,他从网上下载了一些考试题,并告诉这几个家长,这是学校2008年自主招生一本考试题,还让那三个学生答了试题,等家长和孩子走后,他就将试卷扔了。2008年8月,他怕家长找学校闹事,又通知三个家长分别给他交纳了8万元押金。他又自制了押金协议,让三个家长签字、按手印。当时,湾XX因为不放心,也自制了“办理上学事宜的协议书”,三个家长各持一份,他与那三个家长都签字、捺了印。2008年9月,他担心事情败露,就自制了西建大2008年保送生、自主招生协议,并与考生及家长签名,以骗取他们的信任。10月,他又自制了三个学生的录取通知书,邮寄给家长,又自制了学生班级、宿舍的通知并发给家长。为此事,他通过办假证的人刻过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的印章,还办了一本假的房屋产权证。他总共骗了李彤x元,骗了湾x元,骗了韩某某x元。这些钱,他全部花光了。
(二)2008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乙虚构自己是陕西省公安厅民警的事实,以可以帮助录用警察为名,采用伪造公安机关介绍信、录用通知书等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x元,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x元,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x元。赃款已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证实,2008年3月,王某戊告诉她,其朋友赵某丁弟弟(赵某乙)在陕西省公安厅工作,能把社会青年招录为西安市公安局的正式民警。她相信了王某戊的话,就想让王某戊帮她将女儿王某艳招录为民警。她先后给了王某戊、赵某16万元现金,王某戊给她打了一张11万元钱的收条。之后,王某戊、赵某还叫她的女儿到西安体检、面试。到了7、8月份,王某戊、赵某给她的女儿一张去西安市碑林区公安局报到的通知书。此后,她经常催王某戊,要正式手续。11月27日,王某戊给她一张录用通知书,但赵某说还要培训,并给了一张西安市公安局介绍信,后来又说给她的女儿办事的赵某乙被公安机关抓了。王某戊、赵某在西安曾给她的女儿一张工资卡和一个公安局的培训证。直到现在,她的女儿也没有上班。
2、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证实,2008年4月的一天,王某戊告诉她,其有个亲戚(赵某乙)在陕西省公安厅工作,能给她的女儿樊某找份工作,说是招录为内部指标的警察,如果想去,17.5万元一包到底,让她啥都不用管,赵某当时也在场。她同意了,便按照王某戊、赵某丁要求,先给了王某戊5万元,后又给赵某丁银行卡里打进去12万元。10月的一天,赵某让她的女儿到西安领了一套女式警服。11月份,赵某几次让她和女儿到西安市公安局门口等,寇治、王某艳及其家长当时也在场。其间,赵某乙到局里办事,一次只办一个手续,先后有录警通知书、西安市公安局介绍信、入警协议,都是赵某乙从局里出来,从他随身背的提包内把手续拿出来给赵某,赵某再给她们,每次都是发一个手续,就收走前一次的手续,只有最后的介绍信没有收。到最后,孩子一直上不了班,赵某就以各种理由推脱。12月18日,得知赵某乙在西安让公安局抓了,赵某这时给她们说上当了。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实,2008年4月,王某戊和赵某告诉她,赵某丁弟弟(赵某乙)在陕西省公安厅工作,能给她的儿子寇治找份工作,说能招录为警察,是内部指标,如果要工作,16万元一包到底,让她啥都不用管,她同意了。她和丈夫按照王某戊的要求,分三次给王某戊提供的银行卡里汇款16.8万元。随后,王某戊和赵某先后让她的儿子去西安看介绍信、到人才市场填表、去储备库领衣服、训练。赵某还让她的丈夫从王某戊处领了入警通知书。几天后,王某戊和赵某告诉她这事是假的,他们都让赵某乙骗了。
4、证人赵某丁证言证实,他见过他弟赵某乙的警官证,上面写的是“陕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赵某乙自称是省公安厅的。2008年3月,赵某乙给他说,西安市公安局招录警察,还有几个名额,看有谁家的孩子想争取这个名额。他又给王某戊说了此事,后来,王某戊就联系到了王某艳、樊某、寇治三人的家长。于是,他按照赵某乙的要求,让那些家长将钱打到他的银行卡上,王某艳打了16万多,樊某打了17万多,寇治打了17万多。这些钱共计x元都交给赵某乙了,赵某乙给他打了49万元的条子,还有8000元没打条子,条子在王某戊那里。办这三家孩子录警的事,赵某乙先后领他和那几位家长去过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政府、西安市政法干校等地,但都是赵某乙一人进去找人的。赵某乙还让王某艳在西安一个派出所实习了两个月,给王某艳办有工资卡,并给王某艳、寇治和樊某发了警服。赵某乙还交给那三家孩子的家长“西安市公安局政治部介绍信”和“西安市公安局录用通知书”。赵某乙当时说王某艳安排在碑林分局基层派出所,樊某安排在西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寇治当雁塔分局局长秘书。后来,这三家孩子的家长去报到,均没有报成,才知道赵某乙弄的那些东西都是假的。
5、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赵某曾告诉她,他弟赵某乙在西安市公安局文艺路派出所当警察,有门路能把人办到西安当警察,问她是否有熟人的娃想当警察,她就联系到了樊某某、贾某某和许某某。为给孩子办当警察的事,樊某某花了x元,贾某某花了x元,许某某花了x元。她给家长打有收条。这些钱部分是汇到赵某丁银行卡上,部分是直接给赵某现金。赵某交给了赵某乙49.8万元,赵某乙打了一张49万元的收条,另有8000元赵某乙没有打条子。这8000元是寇治家长给的。她和赵某曾送王某艳到西安一个派出所实习,赵某还给王某艳一张工资卡。2008年11月份,赵某给了她三个娃的入警通知书,她把通知书给了三位家长。
6、被告人赵某乙于2008年4月28日出具的收条证实,他从赵某处收到为王某艳、寇治、樊某办事的费用共计49万元;王某戊出具的收条证实,她收到贾某某的办事款共计x元,收到许某某的办事款共计16万元。
7、被告人赵某乙给被害人贾某某、樊某某、许某某提供的关于办理新警入职事宜的西安市公安局介绍信、录用通知书。
8、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于2009年3月10日在被害人贾某玲处提取“西安市公安局培训证”蓝色胸卡一个。
9、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赵某乙提供给被害人的编号为x、x、x的三张西安市公安局介绍信上盖有的“西安市公安局政治部”印章印文均不是相对应单位的印章所盖印。
10、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文艺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该所无赵某乙此人;西安市公安局政治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该局政治部无赵某乙此人,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办理新警录用手续;陕西省公安厅政治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无赵某乙此人,赵某乙所持的警察证(编号:x)系假冒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
11、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证实,2008年3、4月份,他自称是陕西省公安厅民警,给其哥赵某说,西安市公安局招警察,看有谁要当警察,只要肯花钱,他有能力帮忙办理。赵某联系到了蒲城的王某艳、寇治、樊某三个孩子的家长,他在电话中同那三个家长说了他能办招录警察的事。家长们信以为真,总共给了赵某49.8万元办事费,赵某将钱都交给了他,他给赵某打了收条。他通过办假证的人办的警官证,刻过西安市公安局政治部的印章,自制了介绍信、录用通知书等,私下买了警服,安排王某艳到派出所实习并办了工资卡,每月给其中打钱,以骗取孩子及其家长的信任。他从来没有找人办招警察的事,而将所收的49.8万元钱都花光了。
(三)2008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乙虚构自己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辅导员、在读研究生的事实,以帮助安排工作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仝庭荣人民币x元。赃款已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仝庭荣(又名仝某)的陈述证实,2008年6月初,他通过王某己的介绍认识了赵某乙,赵某乙自称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辅导员、在读研究生,并拿出警官证,说自己是警察。王某己说赵某乙能帮人成为公务员。此后,赵某乙以给他帮忙办公务员的办事费为名,让他总共给了11.4万元,并都打了收条。但是,直到11月份,事情一直没有音讯。赵某乙在被抓前曾给他退还了7000元。
2、证人王某己的证言证实,2008年夏天,她介绍仝庭荣认识了赵某乙。
3、被告人赵某乙出具的收条证实,被告人赵某乙于2008年6月25日至11月25日期间收到仝庭荣(仝景)的办事款共计11.4万元。
4、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证实,他通过王某己的介绍认识了仝庭荣。2008年6月至11月,他以给仝庭荣的朋友办理招录为合同警察的名义,先后四次共骗了仝庭荣11.4万元,后来给其退还7000元,实际骗取10.7万元。他没有能力给仝庭荣的朋友安排民警的工作岗位,完全是为了骗钱。他曾给仝庭荣看过他的假警察证。
本案综合证据:
1、侦查机关调取的银行流水帐单证明了被告人赵某乙所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x)和西安市商业银行卡(卡号x)的资金进出情况。
2、侦查机关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9年2月26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赵某乙租住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路文化大厦X号楼X单元X层西户的房间进行了搜查,并依法扣押了29寸海尔彩电一台、长岭阿里斯顿冰箱一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格力空调一台、TCL电脑一套、美的吸尘器一台、小飞人挂式熨斗一个、格兰仕电磁炉一台、BNTN音响一套、电脑桌一张、电视柜一个、双人床一张。侦查机关还扣押了赵某乙的身份证一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一张(卡号x)、编号为x警官证一张、厦新手机一部、西安市商业银行银行卡一张(卡号x)、编号为西安市房权证雁塔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本、西安市公安局培训证一本。
3、证人黄某海(被告人赵某乙所租房屋的房东)的证言证实,西安市碑林区X路文化大厦X号楼X单元X层西户是他的住房。他将该房于2008年5月1日租给了赵某乙,租期一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辅导员、在读研究生和陕西省公安厅民警的事实,采取伪造有关书面文件的手段,以帮助给被害人办理子女上学和安排工作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乙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乙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赵某乙的财物,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发还给各被害人;
三、作案工具警官证一张(编号x)、西安市公安局培训证一本依法没收;
四、本案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董琳
代理审判员李景民
代理审判员吴加亮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康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