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汉族,44岁。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系栾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吴某某,汉族,41岁。
被告耿某某,汉族,35岁。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系栾川县蓝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耿某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李某某交纳。
审判长赵新普
审判员常某
审判员王玉柱
二00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陆艺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