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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吴某某、耿某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汉族,44岁。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系栾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吴某某,汉族,41岁。

被告耿某某,汉族,35岁。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系栾川县蓝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耿某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李某某交纳。

审判长赵新普

审判员常某

审判员王玉柱

二00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陆艺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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