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樊某某。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灵军适用简易程某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共计十九万一千七百二十三元六角五分,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同意被告于2009年8月底以前一次性支付其十三万六千元(原告已收到被告支付的二万元应予扣除),双方互不追究民事责任。
二、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八十八元减半收取二千零九十四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孟灵军
二○○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闫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