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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09年5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并于2009年4月23日将开庭传票送达原、被告双方,后原告王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孟灵军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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