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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郭永旭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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