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郭永旭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