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乔某甲犯抢劫罪、强奸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甲,男,汉族,住(略),农民。2010年10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以塞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甲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建智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3日下午五点三十分许,被告人乔某甲在安塞县人大综合楼六楼楼梯口碰见来人大综合楼办事的被害人,乔某甲见周围无人便从被害人身后将其肩包抢走。在被害人反身夺包的过程中乔某甲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在撕扯过程中乔某生邪念,意图强奸被害人。后被害人挣脱乔某控制,慌乱中逃至人大综合楼四楼白某办公室,随后乔某赶至该办公室,乔某胁被害人脱衣服并将被害人压倒在办公室床上意图实施强奸时,被回到办公室的白某等人制止,随后被接警而来的公安局巡警抓获。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报案记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据此被告人乔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未遂、抢劫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乔某甲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最后其以认识到错误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乔某甲酒后来到安塞县科教大楼(原人大综合楼)六楼找粉刷工闫某。17时30分,乔某甲在六楼楼梯口看见到科教大楼办事的被害人背着个肩包,遂起抢钱之意,乔某周围无人从被害人身后将肩包抢走,被害人转身夺包,乔某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二人撕扯过程中乔某意图强奸被害人,威逼被害人拿钥匙开门,被害人称其不是这楼里的工作人员,乔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在被害人脸上乱亲,被害人躲闪中将掉在地上的肩包踢到楼角处,趁乔某捡包之机,挣脱乔某控制,慌乱中逃至四楼白某办公室,随后乔某赶至该办公室将门反锁,威胁被害人脱衣服,并强行将被害人压倒在办公室床上意图实施强奸,此时白某与科教大楼的门卫高某回到办公室,及时制止了乔某行为。后被告人乔某甲被接警而来的公安局巡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证实,2010年10月23日下午,其和朋友喝完酒后去综合楼六楼帮闫某搞粉刷,其到那里时大概下午3、4点,因为喝了酒站不稳就没干了,离开时大约是下午5点多。其从房间出来,走到六楼北端一个楼梯口碰见一个女的背个肩包,其就想抢些东西,于是从那个女的背后下手把肩包抢了下来,那个女的回过头要夺回那个包,在争抢中那个肩包掉在地上,其回身去捡,那个女的就趁机往楼下跑去,其捡起包,从后面追那个女的,那个女的跑到四楼进了一间办公室,其也跟着追了进去。在六楼的时候其把那个女的抱住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就让她找钥匙开门,后来那个女的挣脱就跑了。其追进四楼办公室,办公室门口有一张床,其想和那个女的发生性关系,但是那个女的不愿意,其就把她打了几下,让她老实点。然后其把那个女的推倒在床上压住,逼迫那个女的脱衣服,其自己把裤子脱了。这时办公室闯进来几个人,把其扯开,那个女的乘机跑了,随后公安局的人就来了。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10月23日下午,其去综合楼六楼找人,准备下楼时,从背后过来一个人拽其肩包,其一看是个工人,身穿一身迷彩服,身上有些涂料点子,还闻到一股酒气。其就夺包,那个人打了其一拳,其的头碰到楼道上,这时包已经在那人手上,他让其拿钥匙开门,其说不是这里的人,他就把其领口抓住在墙上碰了几下,还说今天不听话就死定了,然后一把将其摔到六楼楼道上,来回想亲其,其来回躲并一直与那人在楼道上厮打着。这时包在地上掉着,其一脚把包踢到楼角处,那人捡包去了,其就赶紧跑下楼,到四楼看见有个门开个缝,其以为里面有人,就赶紧往那个门跑去,其刚到门口准备推门,那个人从背后抓住其,一拳打过来,并把其推到房子里,把门给锁住了。然后他威胁其让脱衣服,其一直说好话他不听,他把其推倒在床上并压住其,其当时被压的一口气也出不上来,其就慢慢的脱衣服,那人又让其脱裤子,其把裤子拉链拉开,他又扑上来爬在其身上。这时从门外进来两个人,把那个人拉起,其就赶紧跑出去,其跑进另一个办公室,里面有一个男的,其说把门关住,那个男的把门关住后给110打电话报了警。3、证人乔某乙证言证实,其是安塞县教育局工作人员。2010年10月23日下午17时40分左右,其一个人在其办公室值班,门当时开着,突然冲进来一个女的,这个女的喊了几声救命,并随即把门给关住,说是外面有人要抢她,其就让她坐下,给她喝水,后用其办公室电话给110报警。4、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其是人大综合楼门卫。2010年10月23日下午5点多,其在人大综合楼一楼门房值班。白某来找其说办公室进去人了,让其和他一块上去看看。其二人上到四楼看见白某的办公室门锁着,白某用钥匙把门打开,他们一进门就看见一个男的把一个女的压在床上,那个女的上身被那个男的压住,脚垂在床下,两个人的下身衣物都脱到了膝盖处。那个女的大喊救命,其和白某把那个男的拉开,白某和那个男的搏斗,其就赶紧给另一个值班的老刘某电话让上来帮忙。等其打完电话看见白某被那个男的压在地上,其赶忙上去把那个男的拉开,那个男的又跳起来要打其,其跑了。后发现那个男的把自己锁在白某的办公室里,白某在办公室门外等着,不一会儿110巡警就赶来了。5、证人白某(白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安塞县以工代赈办主任。2010年10月23日下午5点多,有人给其打电话说其办公室里有人。其回到单位叫了门卫老高某块到其办公室。其打开门看见一男一女在其办公室床上撕扯,于是其就和老高某去制止,女的就跑了。6、证人闫某(又名闫X)的证言证实,其在科教大楼六楼干粉刷活。2010年10月23日下午2点左右乔某甲喝了点酒给其打电话说要帮其干活,其说喝了酒就不要来了,但他非要给其干活,干了一会活乔某走了,又过了几个小时乔某来了,其让他回去,他就哭了会儿,让他的同事领走了。直到下午6点左右,其下楼听见三楼的人说有人抢劫,又走到一楼听见门卫说一个涂料工抢劫。其一听感觉不对,就给乔某甲的老板打电话,他老板不相信,最后核实就是乔某甲。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附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及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8、辨认笔录四份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证人高某对被告人乔某甲进行了辨认,被告人、被害人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9、安塞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乔某甲处扣押上衣一件、裤子一件、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现金810元、风衣一件、皮包一个、钱夹一个已返还被害人;黑色西服上衣一件已返还白某。1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乔某向安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的情况。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乔某甲的出生日期及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可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甲以奸淫为目的,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甲在着手实施强奸过程中,由于其他人的阻拦使强奸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甲一人犯数罪,应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乔某甲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五个月。合并刑期六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又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白永胜

审判员杜志波

审判员赵帆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

关于被告人乔某甲抢劫、强奸一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某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某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某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某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