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与被上诉人高某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方邦(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超群,河南向东(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彭鑫,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与被上诉人高某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9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占民,被上诉人高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超群、彭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徐玉臣

审判员王保中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邵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