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方邦(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超群,河南向东(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彭鑫,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与被上诉人高某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9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占民,被上诉人高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超群、彭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徐玉臣
审判员王保中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