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0)潭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李某诉被告谢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潭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被告谢某甲

原告李某诉被告谢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海洋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李某担任记录,于2010年7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09年11月,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谢某甲,被告因与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签订了绿化工程施工合同,遂向原告购买小树苗和草皮。在2009年1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树苗、草皮等共计价值x元,双方结算后,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字认可,并承诺于2009年12月底前付清全部款项。被告在支付6715元货款后,至今拖欠原告货款x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付货款x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被告谢某甲没有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的户籍证明、被告的常住人口信息资料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2、被告与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书》各一份,拟证明被告承包工程情况;

3、原、被告结算清单三张,拟证明原、被告结算情况,及原告向被告供货总计货款x元,被告已付6715元,尚欠原告货款x元;

4、证人谢某乙证言,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收到了原告的货物并进行了结算,至今尚欠原告货款x元。

被告谢某甲没有提交证据。

由于被告谢某甲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质证。原告所举证据经本院当庭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合本案的举证、认证,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2009年11月,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谢某甲,被告称其与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签订了绿化工程合同,需要小树苗和草皮,遂与原告达成了口头买卖协议。原告在2009年1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向被告供应树苗、草皮等共计价值x元,双方于2009年12月10日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元,被告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并口头承诺于2009年12底前付清全部货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拖欠至今未付。

另查明,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0年6月24日对被告谢某甲的相关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达成了口头买卖协议,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了货物,双方结算后,被告未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应依法承担支付货款及赔偿逾期付款期间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谢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货款x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从201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财产保全费1014元,共计2213元,由被告谢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向海洋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