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陶某某与上诉人民权县人民医院、被上诉人王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茜、韩某,河南平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因克兰,河南向东(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陶某某与上诉人民权县人民医院、被上诉人王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陶某某、民权县人民医院均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08)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0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8)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赵国庆

审判员王某中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邵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