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茜、韩某,河南平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因克兰,河南向东(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陶某某与上诉人民权县人民医院、被上诉人王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陶某某、民权县人民医院均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08)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0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8)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赵国庆
审判员王某中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