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腾某某,男,1947年2月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晖,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滑县建筑建材公司。住所地:滑县X镇。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康民,安阳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省连江县晓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X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月清,河南新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滑县建筑建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省连江县晓沃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潘晖,滑县建筑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岳康民,福建省连江县晓沃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月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红
代理审判员周会斌
代理审判员周志刚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