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台前县华信新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乙、原审被告侯某广生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前县华信新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明锐,河南濮东(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审被告侯某某(又名侯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台前县华信新体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原审被告侯某广生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会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